您好,欢迎您来到一洲肿瘤医院!

医保定点医院

肿瘤三级医院

患者服务

竭诚为每一位患者提供高标准、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医保服务

尊敬的患者:


欢迎您来到一洲肿瘤医院,为了方便您进行医保登记、报销,现将需携带的证件及注意事项告知您。

您入院三日内持主治医师填写的医保登记审核单、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涿州城乡居民患者提供)到一楼医保窗口进行网上登记,同时将患者社保卡留存在医保窗口。患者在住院期间不准离院,随时抽查随时在院,不准挂床住院。

病房下出院通知后,患者或家属持押金条到一楼住院处办理出院结算,结算后持结算单据、诊断证明(主治医师开具)、身份证、银行卡到医保窗口进行报销,报销完毕后如需开具发票请到出院窗口开具发票。

如有医保相关问题请拨打010-50843897或到一楼医保窗口进行咨询。


医保相关政策

1. 我院为全国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国医保患者在我院住院均可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参考当地医保政策)。

2. 河北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取消。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工作的通知》,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省内优质资源共享,方便参保群众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人员保障范围

在河北省省内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政策实施范围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已开通住院或门诊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住院、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住院政策

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省内异地住院在省内所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费用均可直接结算。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省内异地普通门诊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


门诊慢(特)病政策

门诊慢(特)病执行参保地病种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病种编码。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时限定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药店购药政策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省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使用。


关于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调整的背景及依据解析

一、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2019年,省直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起,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同时规定“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及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由各市确定缴费基下限,确保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据此,为减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市缴费基数沿用了历史政策,规定为“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及低于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人群,缴费基数的下限为60%”。


此次作出缴费基数调整,是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全省各统筹区统一进行的。主要原因一是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2021年,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待遇清单有关规定落实,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有与清单要求不符的要进行梳理自查、清理规范”。待遇清单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均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二是上级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医保部门专门对市医保部门提出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缴费基数的政策,不得再设置60%的缴费基数下限”。三是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的限制。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已切换至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单独设置缴费基数的政策不符合新系统的要求,不具备设置条件。

鉴于此,为了严格落实国家、省统一要求,规范我市医保政策,适应新系统运行实际,自2022年1月1日起,对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作出调整,取消了60%最低缴费基数下限的规定。


二、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改革个人账户划拨方式。在职人员的划拨基数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划拨比例为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划拨方式调整为2021年度保定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企业退休人员的划拨方式调整为2021年度保定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调整个人账户划拨方式之后,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入的钱会有所减少。


这次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减少后置换出的医保基金用于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医保保障范围,增加门诊报销待遇,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个人账户改革以后,之前的个人积累仍然归个人所有,自2022年起,参保人新的计入金额会相应减少。但同时参保人可以享受到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减少了部分金额并不意味着参保人的保障会损失,而是放到了共济保障的大池子里,形成了新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总体上实现基金平衡转移,保障效能放大。


三、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将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来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相应提高门诊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我市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起付标准为1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50%,最高限额为900元/年;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60%,最高限额为1200元/年。门诊待遇水平在全省处于中等偏上。因为门诊统筹制度是新建制度,待运行一段时间后,我们将根据基金支出情况,及时分析测算,适时调整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逐步提高待遇水平。